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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个人域名注册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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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 09:51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看帖 | 打印
社科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唐广良博士

一、个人域名开放措施

1、 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允许个人注册,不限国籍

2、 注册申请域名的范围:

■在.com.cn、.net.cn、.org.cn及.cn下注册个人域名的,适用已有的域名注册办法;

■在独立的个人域(per.cn或idv.cn 或 me.cn等)或“百家姓”下注册个人域名的,将获得注册费及续展费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

3、 个人域名的组成,必须符合《

二、 个人域名的注册程序

8、 个人注册域名,需向CNNIC认证的注册服务机构申请;

9、 个人申请域名通过联机方式完成;

10、 注册商进行语法检查及是否已经有人注册或预注册的相关检查;

11、 域名注册合同:

   域名注册人和域名注册商之间签订域名注册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为完成注册所需的申请人的完整、准确的信息;

申请人保证所申请域名与其具有关联性的陈述;

申请人保证其资料的准确及不侵犯他人权利的陈述;

申请人保证一旦发生域名争议,愿意服从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约束的声明;

有关域名注册收费的条款。

三、 依职权注销制度

   依《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与第二十五条规定,域名注册人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注册服务机构将依职权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开放个人域名注册后,依职权注销注册域名的制度将被扩充适用。除《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与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下列情况的,其注册域名也将被注销:

   1利用互联网传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传播的信息的;

   2未经许可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

   3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收到有关部门已经生效的书面文件后,将立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说明:扩充依职权注销制度,允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必要时尽快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消除网上不良行为的影响。与此同时,此项制度还可以保证域名注册机构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充分合作。在行政管理部门依其职权认定域名持有人利用互联网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在配合这些部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避免成为被注销的域名持有人的被告。

四、 联系期与暂停解析制度

   在必要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通过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时提供的各种联络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凡在30日内未收到任何回复信息的,将被视为联系失败。域名注册机构可以注册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为由,依职权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

   在依前款正式注销注册域名之前,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将在30日内对拟注销的域名实施暂停解析。30日内仍未收到域名持有人的信息,也没有证据表明与该域名相关的争议已经提交争议解决程序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永久删除该域名。

   说明:“联系期”与“暂停解析”制度是4月1日召开的研讨会上大多数与会者达成共识的意见。这两项制度是保证已经注册的域名不致因域名注册机构的依职权注销制度而被不当注销的合理措施,一方面允许域名注册机构在无法根据域名注册提供的信息与其取得联系时依职权注销其注册域名;另一方面又给予域名注册人充分的时间与机会,使其在原有的联络信息已经更改而未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机构的情况下,还有保住自己域名的机会。

五、 对注册人隐私的保护

   域名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未经注册人明确同意,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公布除注册人姓名以外的其他个人信息。域名注册机构应当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向注册人提供一项声明,说明收集个人信息的意图,并保证这些信息不被用于除说明意图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前款规定不妨碍域名注册机构与管理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法律程序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供这些信息。

   说明:保护个人隐私已经成为互联网环境下完善法律制度时优先考虑的问题。中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还不健全,但相关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个人域名注册是一种与个人隐私保护直接相关的制度。域名注册机构与管理机构有义务在这项制度运作之初即担负起保护个人隐私的责任。

   向个人信息拥有者说明收集信息的意图,并保证相关信息不被用于说明意图以外的其他目的,是各国个人隐私保护法上通行的原则。目前正在讨论的APEC隐私政策中也包括了相同的原则。

   但是,保护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的。凡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需要控制个人信息的部门向有关机关传送这些信息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即有义务向有关机关传送。


   附加说明:许多人都对将他人的姓名注册为域名并在相关网站或网页上实施有损于姓名权人利益的行为及可能性表示十分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可通过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解决。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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